發布時間::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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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奎文區通亭街11701號經緯?華錦苑1號樓105、106室閑置門頭房五年使用權租賃項目通過山東綠達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官網采用掛牌(競價)方式進行整體出租,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項目名稱:濰坊市奎文區通亭街11701號經緯?華錦苑1號樓105、106室閑置門頭房五年使用權租賃項目。
二、標的資產內容
經緯?華錦苑1號樓105、106室閑置門頭房(105室閑置門頭房,建筑面積237.36平方米;106室閑置門頭房,建筑面積190.11平方米)整體出租,五年使用權出租底價合計為47.588萬元。
三、意向承租方資格條件
意向承租方須是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四、競租須知
凡有意參加競租者,請于2026年1月30日至 2026年2月5日進行登記報名,詳情見《濰坊市奎文區通亭街11701號經緯?華錦苑1號樓105、106室閑置門頭房五年使用權租賃項目掛牌(競價)文件》第三部分“競價須知”中“意向承租方登記報名”一欄。
五、展示時間及地點:
時間:2026年2月4日至5日(每天上午9:00-10:00)
地點:標的所在地現場展示
聯系電話:劉經理13562600012。
六、競價時間
2026年2月6日上午9:00,具體結束時間以實際成交時間為準。
七、公告媒體:山東綠達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官網
八、其他相關條件及要求
1.租賃用途僅限于“辦公”,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期內,承租方須按約定方式、用途使用管理,可在約定范圍內進行改造,但不得私搭亂建,不得隨意改變原消防、環保、安全設計,不得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2.非因出租方原因引發的風險由承租方自行承擔。承租方須自行與原承租人協商清場,出租方予以協助。
3.合同簽訂前產生的費用由出租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清場產生的費用、欠繳的物業費、水電費等。
4.承租方不得借用出租方營業執照或掛靠出租方資質。
5.租賃期內,承租方如需對資產進行裝修、加固或翻新,須以書面形式提交改造方案、施工圖及相關報審文件,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實施其改造,裝修、翻新等相關費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擔。裝修、翻新時不得破壞標的資產主體結構,不得私搭亂建,不得隨意改變原消防、環保、安全等設計及租賃用途,因改造所引發的一切責任、糾紛、經濟損失及行政處罰均由承租方獨立承擔。標的資產合同解除或租賃期滿終止時,承租方投入的裝修、翻新等設施歸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再給予任何補償,承租方不得進行破壞或拆除。
6.租賃期內,承租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負責日常管理并承擔所發生的水費、電費、暖氣費、物業費、網絡通訊費等全部費用,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交納租金,并在租賃期滿后,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資產交還出租方。若承租方拖欠上述費用,出租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7.租賃期內,如因使用或維護不當造成房屋及附屬資產或設施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并承擔費用;若承租方不進行修復,為防止損失擴大,出租方有權委托第三方進行修復,所需費用以受托方開具的發票為依據由承租方承擔,由此造成出租方墊付費用的,出租方按日萬分之五向承租方收取資金占用費,出租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8.租賃期內,該資產如遇征收、遭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繼續租賃時,承租方須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一個月內無條件全部撤出。涉及征收的,征收補償款全部歸出租方所有,屆時出租方將退還承租方已支付未到期的租金,不再對其進行其他賠償。
9.租賃期內,承租方為租賃標的物的實際管理人,是安全、環保及消防的第一責任人,對使用租賃房屋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承擔相應主體責任。發生的一切消防、環保、安全等責任事故及傷亡事故全部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0.租賃期內,原有電梯、消防、環保、安全等設施的年檢費用由承租方承擔,電梯、消防、環保、安全等設施的日常維護及維修費用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需及時整改各類檢查(包括但不限于各種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如承租方不能及時整改,出租方有權直接或委托第三方進行整改,所需費用以供貨方或受托方開具的發票為依據由承租方承擔,由此造成出租方墊付費用的,出租方按日萬分之五向承租方收取資金占用費,出租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11.租賃期內,承租方不得在出租資產內從事賭博、吸毒、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經營活動一律以承租方名義開展,不得以出租方名義對外經營。
12.租賃期內,嚴禁承租方擅自轉讓、轉租或在資產上設置抵押等權利負擔。
13.承租方已明確知悉資產現狀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為由解除合同或調整租金,并自行承擔租賃期間的一切風險和后果。
14.競價成交后,承租方須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自接出租方通知之日起在規定的期限內與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出租方支付第一年含稅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自第二年起,每年含稅租金應于新一年租賃期開始之日前1個月內一次性支付。如承租方逾期未支付,出租方有權單方無條件終止合同,承租方已繳納的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15.若出租方或承租方任何一方需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并簽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協議簽訂后,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6.在租賃期限屆滿前發生合同解除情形的,承租方應在收到通知后10日內,將資產恢復原狀并交還出租方。承租方交還資產后10日內,出租方全額退還履約保證金。
17.租賃期限屆滿當日,承租方應將資產恢復原狀并交還出租方,同時完成全部物品的清場工作。承租方交還資產后10日內,出租方全額退還履約保證金。
18.資產交還須經出租方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視為未完成交還,構成違約。承租方通知出租方驗收后20日內未做驗收的,視為已驗收合格。
19.承租方違反上述約定或造成出租方重大損失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資產,承租方承擔一切損失,已交納的履約保證金、租賃價款等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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